1、案件名称:赣州紫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文书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赣州紫熙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
3、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小玉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卫医罚〔2024〕001号
5、主要违法事实:该门诊部1、于2023年2月4日至10月30日给曾某娴、张某英等116人开展了外科手术,于2023年2月1日至10月30日给李某连、卢某红等227人开展了肉毒素、玻尿酸等注射项目,于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4日给顾客何某敏、陈某、游某红等18人开展了冷拉提项目,均未书写病历。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给顾客邓某英、王某雅等33名顾客做了有针水光、祛斑等美容皮肤科项目后未如实填写病历即病历中治疗医师栏为未实施皮肤科治疗项目的美容主诊医师刘某琳(名字印章);2、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6日使用了未取得皮肤科美容主诊医师资质的护士肖某给顾客邓某英、王某雅等33名顾客做了有针水光、祛斑等美容皮肤科项目。
6、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