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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东外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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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赣州东外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2、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赣州东外医院
3、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志伟
4、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章贡卫医罚〔2024〕012号
5、主要违法事实:1、该医院使用执业助理医师曹戈于2024年6月19日在赣州东外医院单独接诊了陆某、熊某、肖某等10人次的患者并开具了处方;2、该医院工作人员刘某在患者钟某、赖某、苏某、刘某、杨某5人2024年6月19日的超声检查报告上代签署医师刘某的姓名。
6、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7、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与之对应的《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2.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及与之对应的《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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