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章贡区虔东大道提升改造项目是提升改造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地段道路、排水、绿化、照明等,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完善赣州城市交通设施,大幅改善群众交通条件,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区形象,加速章贡区水东镇的城市化进程。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章贡区虔东大道提升改造项目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赣州市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责任部门;水东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和返迁安置房分配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详细规定了补偿登记、房屋认定、安置人口的认定、协议签订、选房序号发放、房屋拆除、资料归档等七个具体的房屋征收实施步骤,使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征收补偿
主要针对房屋、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企业、坟墓迁移四大类的征收补偿。首先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补偿包括住宅房屋结构补偿和装修补偿;村组集体房屋征收实行等面积、等性质置换房屋,互不结算,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迁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祠堂、庙宇、众厅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征收附属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涉及坟墓迁移的,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并给予补偿。
具体地说明了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
明确了四类可以认定为合法房屋及合法房屋面积情形、四类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情形的认定原则,强化被征收人合法建设行为,避免违法建筑获利。
(六)安置人口、户的认定
首先明确可安置人口应当为征地告知书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其次规定了安置对象存在三种情形选择房屋安置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另外还明确了家庭户的认定,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迁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严格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收规范性文件的征收原则及精神。
(七)补助和奖励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可获得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收的,可获得签约奖励和按时期房奖,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收的,则不予奖励。设置补助和奖励,充分调动被征收人的征收意愿,提高征收效率。
(八)返迁安置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见,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迁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款由房屋征收补偿款和购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购房补助按照认定合法的住宅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章贡区核心区域周边标准2300元/㎡),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
2、房屋安置
选择房屋安置的,按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或就近相对集中安置,被征迁人根据确定的应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有面积差异的,1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的按照返迁安置房成本价(标准2300元/㎡)进行结算。
四、特色亮点
1、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收的,按合法住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第一阶段200元/㎡、第二阶段100元/㎡)、按时弃房奖(300元/㎡),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生活保障,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保证选房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