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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社会救助政策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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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怎么申办?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是什么?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
(一)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符合以下情形,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三、如果你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证一书”。
“一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一书”:《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四、如果提交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要经过哪些流程?
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13个工作日内采用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核实→乡镇(街道)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长期公布。审核确认全过程在15至1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退出有哪些情形?
(一)主动提交退出声明;
(二)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认定标准;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四)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六)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七)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现在是否能在手机上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完全可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除了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还可以通过手机打开支付宝APP扫描下方社会救助申请码,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救助事项自助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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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基本生活困难不要慌,民政临时救助政策来帮忙!

一、临时救助政策是什么,包括哪些类型?
(一)临时救助政策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类型包括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二、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特别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三)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申请受理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分为两种: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至4倍;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至12倍;
(三)特别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至48倍。
具体标准由当地根据救助情形、困难程度、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建立临时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相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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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你知道多少?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哪些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省户籍。
(二)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财产状况符合如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情形:
①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④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的规定。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
①特困人员;
②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对应的途径、材料、程序执行。(详见上一期内容“赣州市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之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五、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信息来源:赣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