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1.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 经责令整改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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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1.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经责令整改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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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1.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2.经责令整改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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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定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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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城市道路散发广告宣传品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清理散发的广告宣传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当事人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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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1.非首违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清理倾倒、堆放的生活垃圾,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对当事人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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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1.非经营性个人行为且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且立即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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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或其他空地上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1.非经营性个人行为且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且立即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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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1.已安装油烟净化器未保持正常使用; 2.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整改立即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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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单位: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措施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1.违章建筑建设初期; 2.责令整改后及改正; 3.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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