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定期评估: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第四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纳入考核,由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