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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章贡区发改委政务公开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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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为切实加强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特制定《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16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附件:16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目录

                 2022524


16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目录

1.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3

2.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5

3.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8

4.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10

5.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12

6.章贡区发改委依申请公开闭环管理制度 18

7.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25

8.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28

9.章贡区发改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32

10.章贡区发改委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委会议制度 35

11.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38

12章贡区发改委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42

13.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 45

14.章贡区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48

15.章贡区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51

16.章贡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63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章贡区发改委(以下简称“我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各职能科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委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我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职能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办公室初审,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重要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须经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我委和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提出申请,由委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六条  我委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拟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可发布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报请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协调解决。

  第七条  我委发布重要林业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委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八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或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需发布信息的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委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我委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

  第六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主办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的,按自动解密处理;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密审查后才能够公开的,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涉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

第三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定期评估审查: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五条  我委是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纳入考核,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  我委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区发改委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渠道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四条  我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我委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委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我委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活动。

第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我委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委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章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领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二)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委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委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委须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我委须及时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我委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我委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委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我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我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我委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我委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自行归档。

附件

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择获取信息的方式:□ EMS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章贡区发改委依申请公开闭环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章贡区发改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1号总部经济区东座4418,邮政编码:341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819926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①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ysqgk/ysqgk.shtml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②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④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将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时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具体情况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费用收取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一)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二)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六、监督保障及归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本机关办公室统一负责归档。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科室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各我委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等制度,是否视工作需要配套编制工作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各科室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我委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委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委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委办公室协调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科室。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科室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被评议的科室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向委办公室,以及被评议科室的上级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各科室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选聘社会评议代表。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委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议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科室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本年度评议不合格,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我委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申请批准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不按规定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我委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各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上一级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

第八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对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被追究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监察部门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委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政府监督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全体会议、委党组会议、委专题会议,可以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委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委聘请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府监督员由会议承办科室邀请。

(二)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公众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会议承办科室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推荐。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委党组会议、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议题汇报科室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科室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区发改委办公室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委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起草科室做好解读工作。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委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策进基层,创新运用政策直播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不解读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一)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委制定或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各科室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拟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起草科室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科室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区发改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区发改委门户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区发改委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区发改委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科室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办,由起草部门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发改委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区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策进基层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区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解读回应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保障措施

各科室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章贡区发改委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

    

    为建立健全我委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明确回应责任。各科室要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做到线上线下、舆情实情同步处置。

    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我委为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务舆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委办公室及各科室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第二条突出重点舆情。把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涉及我委的生态环境等方面舆情;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作为回应处置重点。

    第三条加强收集研判。各科室要紧扣舆情收集重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要加强协调、提高效率、精准发力,依托智能搜索、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先进手段,切实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的政务舆情监测系统建设。

    四条做好舆情应对。要细化分级分类的政务舆情界定标准,原则上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个等级,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委办公室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要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第五条做好源头处理。各科室应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对因特定行政行为引发的政务舆情,要客观全面调查事实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消除公众疑虑;对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政务舆情,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按照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注重总结经验教训,以舆情处置为契机,加强体制机制建设,补齐相关工作短板,从根本上杜绝再次出现类似舆情。

    第六条提升回应效果。对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要主动快速引导、释放权威信号、正面回应疑虑,推动解决实际问题,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信息化分析处置的能力。建立统一的、可共享的政务舆情监测系统,以加强对政务舆情监测的集约化、标准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激励约束机制。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章贡区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我委已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委办公室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科室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委办公室。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贡区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我委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我委党组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科室(以下简称起草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发改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科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科室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章贡区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10.193.10.14/zgqxxgk/c112105/202101/a576e8cd4e5e4187be9b7ce57f23e86c.shtml)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依法指定的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如下: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目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领导照片、简历、办公联系方式及分工。

2.政策文件。包括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包括意见征集、反馈等信息;政策解读信息,包括主要负责人解读、专家、媒体解读等信息。

3.规划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领导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回应关切信息;政务公告、公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及培训情况。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其他工作人员招聘;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行政执法。包括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建议提案办理。包括本机关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信息。

9.重点领域。包括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等三大攻坚战;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批准服务、批准结果等信息;公共资源配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信息;优化营商环境、“六稳”“六保”工作等专题专栏。

10.其他应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索引号、文件编号、分类、生成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标题、访问量、正文等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生成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7.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面向全社会。

8.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9.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10.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三)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保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大楼东座4楼,邮政编码:341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8199260;传真号码:0797-8199261

电子邮箱:zgq_fgw@ganzhou.gov.cn(本邮箱不直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申请方式办理)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①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ysqgk/ysqgk.shtml)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②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④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注意事项:

①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③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答复时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⑥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78199260;传真号码:0797-8199261

通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总部经济大楼东座四楼,邮政编码:3410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发改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信箱

传  真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择获取信息的方式:□ EMS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章贡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委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标准目录的科室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五条  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并及时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委办公室对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委办公室牵头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股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办公室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相关科室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