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本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股室(以下简称起草股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本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股室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股室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