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强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司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变更或调整;
(四)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应当采取公示、走访、调查、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对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应逐条做好记录,收集在案,并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局党组审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加强舆情引导,保障公众准确理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限;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说明、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听取意见的人数、范围,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法律分析意见书;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分析;
(三)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对所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除外),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司法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部门未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国家机关声誉受到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