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司法局办公室作为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牵头科室,统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七)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股室、各司法所考核等次。
第七条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
第八条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参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第九条考核形式主要为查阅有关资料。
第十条考核方法包括半年抽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股室、司法所给予表扬;年度考核为差的股室、司法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