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 调和指导,对各股室(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股室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牵头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