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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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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根据本单位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相关股室(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股室(中心)的分管负责人审核;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

第六条不同股室(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中心)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股室(中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的,按自动解密处理;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密审查后才能够公开的,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本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涉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