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评议内容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三、评议方式
(一)走访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走访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监督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
四、考核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