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委属单位、股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各委属单位、股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委属单位、股室将应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区政府网站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栏统一公开。
第五条 明确专人及时更新充实我委政府信息公开栏并做好与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的联接,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并免费向社会公开:
1、概况信息。包括区卫健委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联系方式、领导简介等。
2、法规文件。包括卫健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健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健工作要点等。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综合管理、人事管理、医政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科技教育、中医中药、纪检监察、外事工作、党群工作、爱国卫生、健康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回应关切信息;政务公告、公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及培训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等。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其他工作人员招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公告、采购文件等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信息;办理许可证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建议提案办理。包括本单位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信息。
9、重点领域。包括精准脱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等信息;社会公益事业中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等信息;“六稳”“六保”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题专栏。
10、其他应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法制办或者区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目录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委各股室及委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