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参照《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政务公开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等13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直属分局各股室及章贡分中心、经开分中心、蓉江分中心。
13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目录
1.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3.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5.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6.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
7.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8.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9.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10.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11.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信息公开解读回应机制
12.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13.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直属分局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二、为加强对直属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直属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直属分局政务公开工作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直属分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分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两部分。局机关各股室及章贡分中心、经开分中心、蓉江分中心应根据工作职责,本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和便于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直接以及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并不断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一) 对外公开内容
1.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股室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
2.领导责任分工;
3.办文、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4.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 对内公开内容
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
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
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4. 大宗物品政府采购情况;
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五、局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政务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1.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公开政务内容的提供工作,由政务公开内容所涉及的科室负责。
六、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七、局政务公开工作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制度。局机关各股室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交股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发,并负责发布。
八、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三、四条规定的内容,督查各科室是否将应公开的政务予以公开,以何种方式或渠道公开,是否按时限要求公开。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不同股室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股室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股室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股室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多个股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股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条 当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股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股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股室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办公室反映。我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我局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并做好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的有效衔接。
第五条 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从源头上做好审查工作。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公文,报批前应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在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须为主动公开,公开时配套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发布。
(二)非公文类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履行报批程序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目录的信息除外。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公开属性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对拟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下列审查:
(一)受理审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需要补正、是否属于重复申请等内容。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重复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应当予以受理。
(二)答复审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拟答复意见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申请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是否履行了征求意见等程序,答复意见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九条 经审查,发现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七)属于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
对前款(四)、(五)项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单位拟公开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要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本单位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其他本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书面征求涉及的其他本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本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震预报等需要批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失效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收到信息产生机构失效告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标注失效。
第十六条 定期对本单位未进行公开属性认定和公开属性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历史公文,开展公开属性重新审查工作,对已具备主动公开条件的公文类信息,予以转化公开。
第十七条 本单位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定期评估审查:
(一)原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动脱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有新规定的;
(三)原认定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四)其他原被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因情势变化可能达到公开条件的;
(五)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以下政府信息开展及时评估: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二)本单位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请公开的。
第五条 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开展动态调整,及时、主动公开调整结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纳入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部门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本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重大决策公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公众参与、政民互动、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公开事项目录规范动态管理等制度,是否视工作需要配套编制工作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局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股室进行考核,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28号 邮政编码:341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97-8223224,传真号码:0797-8223224 电子邮箱:zgqybj@163.com(本邮箱不直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按照下述申请方式办理)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①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网络平台(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ysqgk/ysqgk.shtml)提出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②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④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本机关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注意事项:
①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③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④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答复时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4)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⑥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 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7—8223224传真号码:0797—8223224
通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28号
邮政编码:3410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章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
公 民 |
姓 名 |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传 真 |
|
||
电子信箱 |
|
|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姓名 |
|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
电子信箱 |
|
传 真 |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受理机关名称 |
|
||||
所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选择 获取信息的方式:□ EMS邮寄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五型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三点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我局还应当根据实际,主动公开涉及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第四点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我局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八条 我局应当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本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单位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我局统一领导,由局办公室公室协调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具体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直属分局及章贡分中心、经开分中心、蓉江分中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可以与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活动民主评议结合起来,采取以公众评议为主、特邀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及局各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九条 选聘社会评议代表。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单位)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局办公室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局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议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部门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部门,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局政府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政府监督员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局全体会议、局专题会议,可以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局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局政府法律顾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代表、“五型”政府监督员由会议承办单位邀请。
(二)利益相关方及其他公众人员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会议承办单位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推荐。
第六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局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局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局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坐,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会议过程中,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
(五)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局办公室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政策进基层,创新运用政策直播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政策解读,不解读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一)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部门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部门(单位)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拟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收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图文漫画、事例讲解、短视频等,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统筹运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区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区政府办,由起草部门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本单位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直属分局
政府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 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二) 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 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 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 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六) 财经信息。包括财政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七)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八) 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操作规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任务,保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南昌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平台进行发布,并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示、听证、旁听,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网上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时,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开通举报电话、设置举报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