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镇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一致地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镇政府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包括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2)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3)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4)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申请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部门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请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获取该信息。
(3)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当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各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部门的异议,该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镇党政办组织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