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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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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建立健全我镇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指定部门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我镇保密范围,由信息产生的相关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四)由我镇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镇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对我镇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我镇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镇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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