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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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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镇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镇党政办我镇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五条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条、条、第执行,并及时备案。

第六条镇党政办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镇党政办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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