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门户网站水东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需在区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原则为:一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二是涉密不上网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水东镇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镇党政办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收集、上传工作。网站信息的报送、审批、发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批以后才能进行发布。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水东镇政府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信息的报送、审核与发布机制:
(一)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较强的时效性。对于转载信息,必须详细注明作者。
(二)各部门信息的报送、审核、发布流程为主办人员拟写、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发布。涉密信息严禁在网站发布,重要及敏感信息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审定。对涉及全镇的公告、通知等,由党政办公室信息发布人员统一负责发布。
(三)信息的发布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的安全、真实、及时。
(四)党政办对发布的信息必须进行文本登记备案。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