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镇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党政办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村(社区)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村(社区)及其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纳入各村(社区)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明确有专人负责。
(二)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编制。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务公开专区和公示栏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
(四)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区、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时将需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报送至镇党政办;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投诉。
(五)监督和保障。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八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社会评议等。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镇党政办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村(社区)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法。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由镇党政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水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