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我镇各办所、各村(社区)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镇政府统一领导,由镇党政办公室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具体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各办所、各村(社区)。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办所。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公众评议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评议代表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办所、村(社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会议,评议代表与被评办所、村(社区)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办所、村(社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开展公众评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公众评议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被评议的办所、村(社区)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村(社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及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村(社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社会反映强烈的村(社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选聘社会评议代表。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办所、村(社区)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镇党政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镇政府督促被评办所、村(社区)落实整改等。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议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评议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村(社区)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村(社区),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纪律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水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