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拓展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进一步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镇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需由镇政府党委(扩大)会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镇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公众号、广播、视频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部门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八条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部门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部门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