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章贡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章贡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领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二)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接受申请的单位”,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须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须及时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申请人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镇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业务办理所产生的所有材料,由镇党政办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沙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