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属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条 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开展各类政务公开活动,抓好有关工作落实;提出拟发布政务公开内容的建议,对本镇的政务公开载体、内容及有关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更新维护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协助完成其他事项。党政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申请发文的政府信息,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原则上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该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部门的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报请党政办公室协调解决。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申请获取该信息。
(3)涉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部门向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并拒绝其他部门的异议,该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