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申请批准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不按规定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个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对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被追究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监察部门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沙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