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精神,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建立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三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镇党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居)务公开的工作。
第五条 镇街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解决村(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落实。
第七条 村务公开重点公开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信息。公开内容共4个类别,45个事项,具体公开内容和时间见附件《沙河镇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居)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开栏日常维护。公开栏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居)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
第十一条 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居)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居)民会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沙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