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镇(街道)信息公开目录>章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章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章江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访问量: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街道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各村(社区)、各部门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对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并及时报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街道党政办对全街道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具体负责本村(社区)、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街道党政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党政办和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村(社区)、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