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害信息发布
1、统计、会商和发布自然灾害信息
根据《湖南省自然灾害灾情统计、会商及发布办法》(湘减发[2015]3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农业、水利、国土、林业、交通、气象、地震等部门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报表和灾民表报告时,应同时抄送省减灾委办公室。第四章第十条:会商形式。采取即时会商和定期会商两种形式。会商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形成综合意见,报省减灾委审定,会商结果通报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第五章第十五条:发布主体。灾情会商意见经省减灾委审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并提供给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以保证灾情数据出口的统一性。
二、受灾救助
1、灾害救助范围: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灾害救助标准:

3、灾害救助审批程序:根据《湖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四、冬春救助资金发放中第(一)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根据《湖南省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第二、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第(一)县市区民政局:第1、确定补助对象。(1)本人申请。(2)民主评议。(3)张榜公示。(4)乡镇审核。(5)县级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