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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局发布消息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幼儿园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报设立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民办中小学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
◈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