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赋予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
执法权限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精神,经区政府六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对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进行调整,其中84项赋予沙河镇、83项赋予沙石镇、82项赋予水东镇、82项赋予水西镇,82项赋予东外街道、70项赋予南外街道、74项赋予水南街道、74项赋予章江街道、68项赋予赣江街道及解放街道,依法向社会公布后2022年4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赋权调整工作落实到位,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相关部门(单位)要对标大湾区,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事项逐项梳理优化,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细化受理条件、办件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素,编制全区统一的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在全区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二、针对调整(新增)赋予镇(街道)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与镇(街道)依法签订赋权协议书(附件3),明确赋权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力、责任等方面内容,赋予镇(街道)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各镇(街道)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全区统一的办事指南,办理相关事项,严禁违规审批和执法。〔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三、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导镇(街道)做好赋权工作的衔接,帮助镇(街道)对赋权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明确落实机构,在人员培训、网络技术应用等方面对镇(街道)予以保障和支持,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确保赋权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2年4月并长期坚持〕
四、各镇(街道)积极做好承接,针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落实“集中办”要求,“应进必进”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大厅办理;针对行政执法类事项,及时办理执法证、组织人员培训、与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罚金归属的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五、相关部门(单位)要履行监管职责,做好赋权事项的监督,加强对各镇(街道)办理事项的监管。同时要准确把握赋权的定义,“赋权”是指在赋予镇(街道)事项权限的同时,区级部门依然要办理该事项,不得“一赋了之”。〔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赋权工作的宣传,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镇(街道)办事大厅等多种渠道对外公布赋权事项,提高群众知晓率,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附件:
章贡区赋予各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类型 |
原实施机关 |
章贡区原实施机关 |
赋权情况 |
备注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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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1.门楣以下2020年已赋权实施;2.门楣以上须所有镇(街道)均签订协议后统一实施。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5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6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7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区教体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8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9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章贡生态环境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0 |
对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侧、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章贡生态环境局 |
赋权东外街道、水南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11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建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2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3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4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5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6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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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8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此项权力仅赋予街道)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19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0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2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3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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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5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6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7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8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29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0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2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3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4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5 |
对在公厕内乱扔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7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8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39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0 |
临时摊点经营者未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未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城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1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水利局 |
赋权水南街道实施 |
|
4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5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7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8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49 |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50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51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52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53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54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水南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55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56 |
对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市林业局章贡分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5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58 |
对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59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0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 部门 |
区司法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1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赋权东外街道、水南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62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区民政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4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东外街道、南外街道、水南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65 |
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赋权东外街道实施 |
|
66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区民政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7 |
特困人员对象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区民政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8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残联 |
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69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 受理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区民政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人社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1 |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人社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人社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3 |
社会保障卡申领、补领、换领、换发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区人社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资格确认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东外街道、南外街道、水南街道、章江街道实施 |
|
75 |
生育服务卡办理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区卫健委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6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8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79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材料甄别、资格核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8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材料收集、资格核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8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手工零星报销(材料收集、登记录入)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8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含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
8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
市医保局直属分局 |
赋权各街道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