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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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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府办字〔202033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属各单位:

《章贡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071

(此件主动公开)

章贡区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741号)精神,根据《赣州市建设区域性文化旅游中心实施方案》(赣市办府发〔201844号)要求,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加快建成全市文化旅游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文化产业结构

1.支持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前3年给予房租补贴,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实行全额补贴;500—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缴纳额度的一半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2.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转企升规”。对新入规上户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3.支持印刷包装业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打造国内领先印刷包装基地。对新入选的“全国百强印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4.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对在章贡区注册、备案、立项的影视制作机构,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影视作品,国产影片票房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中外合拍影片票房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5.支持文化演艺事业发展。鼓励在景区开展驻场演艺活动,对获省级以上奖项且在区内年演出100场次(含)以上的原创驻场演出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演出150场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演出200场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演出300场次(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未获省级以上奖项但年市场演出超过150场次以上的原创舞台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6.对符合省市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支持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没有基准价的区域,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之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

二、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7.参加赣州市外市级以上知名文化展会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最高2万元。对参加国家级或境外、省级、市级知名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版权产业展会、广告节等文化旅游产业类展会的文化创意企业,获得表彰或奖励的,按国家或境外、省、市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8.鼓励本土非遗传承人(手工艺人)申报非遗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传承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创园区、景点景区设立非遗传习所或展示馆,开发文创产品,场馆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9.鼓励和引导基于5GVR/AR等新技术在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试点应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文化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

10.弘扬传承红色文化,对于区内新修缮且验收合格的红色文化旧址,每周免费开放40小时以上的,给予经费补助每年15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

11.鼓励新媒体企业制作宣传推介我区文化旅游资源的原创短视频,并在知名网站、抖音等平台播出。单个作品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浏览量达到300万以上,且形成了较好的正面印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新旅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

三、政策资金来源及兑现程序

12.申报奖励的企业均必须在章贡区注册、纳税。奖励资金均指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的金额。上述扶持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3.涉及区级奖励资金从区财政设立的年度区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票据、奖牌、奖状等)于次年6月底前向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拨付申请,兑现政策。

14.加强各类奖励资金预审、申报、核拨、支付的全程监管,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要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5.以上奖励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截止20221231日,与此前出台的文化扶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具体由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章贡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附件

章贡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项目名称及理由(佐证材料可另附)

区文化旅游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区文化旅游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区文广新旅局一份、区财政局一份。申报人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退回全部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