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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贡区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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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拟订了章贡区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水西镇联三村以南,水西镇水西村以东,沙石镇吉埠村以北,沙河镇河头村以西。

   (二)本次拟征地共2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涉及水西镇水西村、联三村、沙石镇吉埠村、沙河镇华林村、河头村、垇下村、沙河村村民小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公园绿地、排水用地、防护绿地、商业用地用于金盆山路、通天寨路、埠三路等道路项目、水西南部板块综合开发项目、西隐山生态公园及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联三特色街区文化旅游项目沙河康养小镇项目沙河停车场项目沙河污水处理厂项目沙河加油站及绿地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109.6545亩,其中:水田23.7810亩、旱地9.2505亩、园地1.0905亩、林地54.2655亩、草地1.7925亩、农村道路0.4185亩、坑塘水面0.9720亩、田坎1.9950亩、建设用地16.08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府字〔20241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镇政府和村委会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5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412日至2024512日。

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s://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html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512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水西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赤珠岭1

联系人员:马静峰

联系电话:0797-8251102

联系单位:沙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光明路24

联系人员:罗县强

联系电话:13576750693

联系单位:沙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97-818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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