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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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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为依法推进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府组织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征收目的为实施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项目。该项目为商业用地

二、征收范围

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征收土地范围东至105国道、南至通天岩路、西至通天岩路、北至玉田路,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2宗,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水西镇和乐村珠老、七山组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为本项目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水西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26.7749亩,耕地7.6231亩、养殖坑塘2.018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9959亩、林地14.1703亩、园地1.9676具体以调查结果公告为准(详见附件5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对象、期限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充明细表的通知》(区府字〔2024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的,给予适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未明确项目的,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对合法有效且持有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已取得宅基地建房批准文件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未动工建设的,参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4.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见附件4);按时迁坟的,给予相应奖励(标准见附件4),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

5.征收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补偿。对企业所属建(构)筑物及经营项目合法性认定,由水西镇人民政府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企业、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按照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地的按照补偿安置费用总金额的5%给予腾地搬迁奖励。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青苗、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三)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支付。

六、预留地安置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总面积减去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建设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建设留用地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算。

七、社保保障对象及方式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府字〔20245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拟纳入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共0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等部门最终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为准。

八、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于2025101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水西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者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九、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权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十、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十一、违法责任追究

(一)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918日至20251018(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方案未规定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规定为准。

2.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赣州市章贡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赣州市章贡区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4.赣州市章贡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关于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使用林地的公告

联系单位: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水西镇赤珠岭1

联系人员:马静峰

联系电话:0797-8251102

2025918

附件1

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附件2

赣州市中心城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室外水池

立方米

50

2

沼气池

250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3

砖砌井

立方米

220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4

石砌井

立方米

200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5

土井

立方米

100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6

机钻井

3000

7

手压井

1000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8

粪坑(水泥)

立方米

50

9

粪坑(三合土)

立方米

30

10

化粪池

1000

11

砖围墙

平方米

70

12

土围墙

平方米

45

13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14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0

15

沙石路面

平方米

20

16

三合土路面

平方米

15

表面平整。

17

水泥坪

平方米

35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8

三合土坪

平方米

15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9

砖砌八字明沟

40

按长度计算。

20

砖砌暗沟

60

按长度计算。

21

片石护坡(堡坎)

立方米

130

按砌体体积计算。

22

砖砌护坡(堡坎)

立方米

150

按砌体体积计算。

23

暗砼涵管

40

Φ200毫米以下。

24

1寸镀锌水管

30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25

动力线

米·根

6

四线。

26

水泥电杆

1000

10米以上。

27

水泥电杆

800

8-10米。

28

水泥电杆

600

8米以下。


附件3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树龄

金额(元)

品种

单位

13

410

1120

21年以上

沙田柚、脐橙

10-25

30-100

150

100以下

普通柚

215

2030

40-100

60以下

甜橙

215

2030

40-150

100以下

柑桔

412

1740

50-180

120以下

金柑

411

1830

36-100

60以下

25

726

35-120

80以下

广桃、毛桃

25

622

2854

40以下

李、梅

25

624

3254

40以下

枇杷

211

1336

4077

60以下

葡萄

211

1345

6088

70以下

211

1336

54108

80以下

26

1018

2040

30以下

石榴

26

818

3040

30以下

板栗

26

818

3040

30以下

酸橙柚

12

415

1832

22以下

油茶

12

516

2665

45以下

油桐

1.54

516

2265

45以下

茶叶

302403

504706

9001800

1200以下

附件4

赣州市中心城区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按时迁移奖励(元)

备注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1

有挂面坟墓

3000

300

100

同穴每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500元。

2

无挂面坟墓

2000

附件5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使用林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安排本府组织水西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农业农村林业局章贡分局民政部门(单位),202588日至2025828日期间在水西和乐村珠老组、七三组开展了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现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拟使用林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用地用林范围

土地坐落四至范围,具体拟用地用林范围见附件。

二、权属单位

本次拟用地涉及水西和乐村珠老组、七三组

三、调查结果及林地使用情况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勘测定界及调查确认本次拟用地面积26.7749具体如下:拟征地面积26.7749亩。其中:耕地7.6231亩、养殖坑塘2.018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9959亩、林地14.1703亩、园地1.9676见附件。

拟使用林地情况

使用单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用途:主要建设内容为商业用地。

林地面积:14.1703亩,与土地现状调查中林地面积一致。

青苗、树木等情况

详见附件。

四、补偿权利及异议处理

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享有获得相关补偿的权利。

对土地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需凭相关证据材料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相关部门将予以复核并作出结论。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202598日至2025912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水西镇赤珠岭1

联系人员:马静峰

联系电话:0797-8251103

附件:1.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用地用林红线图

2.水西产业单元E09-01地块土地面积、地类及附着物现场调查结果确认表

            20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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