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2023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月2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4月3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4〕191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市政公用类、生态环境类、社会福利类、成片开发类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规划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供电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商业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娱乐康体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水西镇水西村以东、赤珠村以南,沙河镇华林村以西、坳下村以北,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水东镇沿垇村,水西镇赤珠村、水西村,沙河镇垇下村、河头村、华林村、沙河村小组。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为608.3520亩,其中:水田8.2545亩、旱地19.4250亩、园地5.2785亩、林地280.3470亩、草地6.0255亩、农村道路5.6850亩、坑塘水面14.8665亩、沟渠17.0715亩、田坎1.8015亩、建设用地249.5970亩。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1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区府字〔2024〕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 100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9日。
本公告同时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网址:http://www.zgq.gov.cn/zgqxxgk/c108229/xxgk_lists.shtml
六、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4年4月24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191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市章贡区2023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红线图)
联系单位: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虔东大道9号
联系人员:彭青阳
联系电话:0797-7077107
联系单位:章贡区水西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赤珠岭1号
联系人员:马静峰
联系电话:0797-8251102
联系单位:章贡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站东大道16号
联系人员:朱 翔
联系电话:0797-8188773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