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赣州市章贡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赣州市章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章贡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计划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的检查内容每年不少于两项。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区人大常委会配合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执法检查议案;
(二)区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建议。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征求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编制。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应当与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一并书面告知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执法检查计划中检查内容需要调整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精干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中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市民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拟订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二)执法检查活动的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三)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评估;
(四)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有关执法检查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三)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经得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调查、座谈、检查、听证、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评估以及查阅有关档案、案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在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是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涉嫌重大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实施部门、机构的汇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并责成实施部门、机构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计划、方案、报告等材料,应经相应审签程序后通过江西数字人大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执法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