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章贡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章贡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项目已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章贡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km²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章贡区名录外流域面积50km2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项目共包含章贡区辖区内12条河流,其中为龙村河、三板桥河、枫树河、大岽河、连塘河、岗背河、桃源洞河、沙石河、华林寺河、香炉山河、善边河、石甫溪。按照划界标准和工程级别,划定管理范围具体如下:
龙村河、三板桥河、枫树河、大岽河、连塘河、岗背河、桃源洞河、沙石河、华林寺河、香炉山河、善边河、石甫溪12条河流的流域面积均在50km2以下,在章贡区辖区内需统一划界标准原则,即该12条河流的管理范围线按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3.5m控制。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未经批准的围垦河道。
3、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非法采砂活动;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4、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5、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坪垦殖或者堵河并坪。
6、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划界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和告示牌。
特此通告。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