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章贡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章贡区发改委成本监审结论,拟定了《章贡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5年1月21日至2月4日
二、征求意见方式
1.通过电话反馈:
(1)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农水股:
0797-8199460
(2)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0797-8199257
(3)赣州市章贡区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0797-8390327
2.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1)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农水股:
zgqsljnsk@163.com
(2)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股:
zgqfgwjg@126.com
(3)赣州市章贡区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zgqspjxmg@126.com
赣州市章贡区水利局
赣州市章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章贡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月21日
章贡区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效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农业节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9号)、《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我区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一、农业用水定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2022〕第54号);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22〕55号);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水利部、财政部2004年);
(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
(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及其实用教材2015年;
(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8号令);
(八)《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
(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末级渠系水价导则(试行)》2008年;
(十)《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赣发改成本〔2013〕440号);
(十一)《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174号);
(十二)《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水农水字〔2024〕4号)
(十三)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我省部分县(区)整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水农水字〔2019〕15号);
(十四)《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赣发改价调字〔2016〕1033号);
(十五)《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
(十六)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农业用水定价原则
(一)坚持国家政策规定与区内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考虑灌区类型、水资源状况、农业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水平。
(二)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农业水价成本调查测算
(一)基本情况
我区有效灌溉面积为6.54万亩。全区无大中型灌区,按镇域分为4个小型灌区,按行政村分为36处灌片。
(二)测算原则及方法
测算原则:本次水价测算按照补偿农业供水生产成本维修养护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测算方法:章贡区按镇域分为4个小型灌区,按行政村分为36处灌片,结合灌区类型及管护现状的实际情况,通过测算典型灌区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成本水价,采用灌区面积加权平均法分别进行灌区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测算和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测算。
(三)测算结果
章贡区自流灌区农业供水测算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0.066元/m³(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0.446元/m³(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0.100元/m³(120元/亩)。
四、农业用水成本水价
农业水价涉及到用水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水管理组织能否维持再生产和持续发展。农业水价的确定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农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一)分类水价
我区用水类型暂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三类,在末端渠系试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运行成本水价0.066元/m³(38元/亩),经济作物全成本水价0.446元/m³(61元/亩),水产养殖全成本水价0.100元/m³(120元/亩)。
(二)分档水价
为增强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对于超过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为:超出用水定额50m³/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0.02元/m³;超出用水定额50—100m³/亩,在相应类别定额水价基础上加收0.04元/m³(以此类推),阶梯计价。
五、价格监督
各供水组织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补奖资金管理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接受接受监察、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日期
本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