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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6-13 10:55:16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区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3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在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等各项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给予企业税收奖励

(一)对在章贡区新设立登记,承接章贡区外建设项目,且在章贡区年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第1年90%、第2年80%、第3年7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在章贡区新设立子公司,承接章贡区建设项目,且在章贡区年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施工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第1年50%、第2年40%、第3年3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对在章贡区新设立登记,承接章贡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且在章贡区年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第1年60%、第2年50%、第3年4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对在章贡区新设立子公司,承接章贡区建设项目,且在章贡区年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市外服务类建筑企业,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20%的标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给予企业高管适当奖励。对享受第一条奖励政策的建筑企业高管(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按其每年缴纳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80%的标准予以个人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奖励不超过三年。(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区级非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区内建筑企业进行实施。(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四、解决子女优质教育。对在章贡区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建筑企业,优先给予其区属优质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入学资格,用于解决企业高管(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牵头部门:区住建局,责任部门: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

五、建筑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措施涉及的补助奖励外,同时可享受省、市有关建筑业补助奖励政策,如与本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企业可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申报。企业年度享受的本区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的税收区级实得部分总额。

六、对招引上述企业的有关镇(街道)及部门(单位),按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以上所述施工类建筑企业,包括各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服务类建筑企业,包括建筑设计、监理、勘探、咨询、检测等企业。以上政策措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

附件:1.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章贡区建筑业(总部)扶持奖励申报审核流程

3.章贡区建筑业(总部)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附件1

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成立章贡区建筑业(总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建筑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附件2

章贡区建筑业(总部)扶持奖励申报审核流程

企业享受扶持奖励,须填写《章贡区建筑业(总部)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提供缴纳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等相关资料,并按以下程序流转:

1.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审;

3.区财政部门审核;

4.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

5.区分管领导审核;

6.区政府会议批准;

7.区财政部门支付给各行业主管部门;

8.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企业。

附件3:章贡区建筑业(总部)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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