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根据江西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意见》(赣教规字〔202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1〕12号)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一)办学许可。自该文印发之日起,我区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对照《章贡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办事指南》《章贡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表》《章贡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章贡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见附件1-4),做好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二)法人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遵守并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营利性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申请筹设前先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楼企业开办大厅)(或登录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取得《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至区行政审批局服务大厅依法登记,遵守并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一)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申办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1.大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依法依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二)对不涉及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培训机构,实行承诺备案制
(1)办学场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要求,其中场所设置为五楼以下(含五楼,但不设在居民住宅、地下或半地下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符合相应的建筑耐火等级。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且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条件。
(2)申办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选择1家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含消防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机构场所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后,填报《消防安全承诺书》, 交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非特殊情况不做其他要求。
三、 认真履行相关责任
(一)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需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文件要求,做到从业人员思想政治过关、守法意识过关、品德行为过关及专业能力过关。
(二)细化类别管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类别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相应的设置标准,由相应部门管理与监督。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专业水平资格或资质条件。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立培训费用监管账户,按照全区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要求落实到位。收费时段要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践行诚实守信。
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确保培训内容与宣传内容相一致。机构与培训对象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
2.对不涉及建设工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把关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材料核查的机构,仅代表机构的承诺内容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不代表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一旦现场核查阶段发现告知承诺内容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严重失真,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消许可,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且与机构、法人信用体系挂钩,纳入联合信用惩戒。
3.对准予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工商营业执照》签发后3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区教体基字[2021]23号)。凡未按要求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将吊销机构的相关办学资质。
本通知有关事项自公布之后开始试行,如遇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上级出台新规定等情形,则相关条款、内容同步更新,以最新的为准。